光辉娱乐
學生違紀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章 處理程序
為進一步加強對本校學生的管理,塑造學生良好品格🙋🏽🫅🏿,在對學生進行思想政治教育過程中合理有效的運用處分手段🪓,特製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於光辉娱乐普通高等學歷的專科(高職)學生(以下稱學生)🧚🏽。
第二條 對有違法、違紀行為的學生🤳,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對學生的處分,與學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做到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序正當、處分恰當🫡。
第三條 各院系對違紀學生依次進行三級預警教育💢,並做好相關談話記錄。
(一)一級處理:輔導員批評教育👴🏼。
(二)二級處理:一級處理後仍然有違紀行為,寫出書面檢查💇♂️,班級班會做出承諾📂。
(三)三級處理:違紀處理。二級處理後仍然有違紀行為👨🏻💻,按照學生違紀處分條例,依次給與警告🕵🏿、嚴重警告𓀉、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處分。
第四條 違紀處分的機構
學生違紀行為的處分由學生所在二級光辉同學生處、教務處、保衛處等職能部組織調查,完成相關處分材料♜:
(一)違反日常行為、宿舍管理與學籍管理等規定的違紀行為🦹🏻♀️,由學生所在二級光辉同學生處調查處理;
(二)違反日常教學🧓🏻、考試等規定的違紀行為,由學生所在二級光辉同教務處調查處理👩🏼🎨🛀🏽;
(三)違反治安、安全管理等規定的違法違紀行為,由學生所在二級光辉同保衛處調查處理或配合公安、司法機關調查處理⛵️;
調查工作一般應在學校應當知曉之日起10日內完成,包括違紀事實的調查👨🏻🚒、證據材料的收集核實、處分初步建議意見的提出等👨🏽🦳;情況比較復雜確需延長時限的🧑🦽➡️,報學生處批準後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
第五條 學生違紀行為發生後的處置工作程序為
(一)學生違紀行為發生後👩🏿🦰,在現場的光辉娱乐教職員工、學生黨員、學生幹部等人員應及時製止並防止事態擴大,並向學生處、保衛處或二級光辉報告🧙♀️;
(二)輔導員(班主任)等有關學生工作人員知情後應當及時趕到現場🪐,對違紀行為進行了解,及時控製事態;
(三)對事實清楚的一般違紀事件,應對違紀學生進行批評教育並責成其寫出違紀事實經過及書面檢查🉐;
(四)有關學生工作人員負責收集👩🏿🎓、整理目擊者等相關書面證明材料;
(五)重大違紀情況應及時向分管校領導匯報。
第六條 對情節復雜、性質惡劣、參與面廣的特殊違紀事件👆,應按以下程序開展調查,並提出處分初步建議意見🤹🏽:
(一)同一個班學生構成的違紀事件👩🏽🦰,由該班輔導員(班主任)老師負責調查,向學生所在二級光辉提出處理意見;
(二)同一個二級光辉內學生構成的違紀事件🚙,由學生所在二級光辉組織有關人員調查、處理或者向學生處提出處理意見🧝🏿;
(三)由兩個及以上的二級光辉學生構成的違紀事件🙎🏽♀️,由學生處牽頭組織有關二級光辉、部門調查或指定牽頭二級光辉進行調查🪞。調查完畢後✌️,及時做出處理或者向分管校領導提出處理意見🤳🏽🏌🏿;
(四)學生與社會人員構成的違紀問題🟰,由保衛處、學生處牽頭組織有關二級光辉、部門調查🐒、處理或者向分管校領導提出處理意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及嚴重違法構成犯罪的,由保衛處協助公安機關調查處理,及時向學校領導匯報,向學生處🧦、違法學生所在二級光辉通報有關調查處理情況🏩。
第七條 院系處分前履行告知程序並報學生處
各院系對學生做出處分決定之前⛈,應當指派至少2名工作人員當面告知學生違紀事實、可能給予的處分理由及依據✸🙍♀️,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認真做好記錄並形成書面報告;事實清楚的情況下,提交院系黨政聯席會議討論通過,記過(含)以下處分文件報備學生處,記過以上處分由二級院系形成初步處理建議上報學生處,並提交相關材料🔻,具體材料包括:
(一)學生違紀事實文字描述,輔導員和院長簽字;
(二)違紀處分條例依據🤼;
(三)處分前三級預警教育記錄;
(四)院系黨政聯席會議紀要復印件等。
第八條 對需要提交學生處,經過書記例會研究決定的處分,學生處應當在收到函告後5日內進行合法性審查。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行為主體🤸🏻♂️、行為權限、行為內容🧑🏻、行為程序、行為形式等要素的合法性💁🏽。
第九條 做出處分決定。各二級光辉、學生處根據處分權限對違紀學生做出處分決定並出具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內容應當包括🤏🏽🟰:學生的基本信息🧑🏿✈️👨👩👦、做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處分的依據🫴🏽、處分的種類🙅♂️、期限起止日期、申訴的途徑和期限、其他必要內容🕵🏽。
處分決定書由學校正式行文後生效⏩,一式三份,一份學生處備案,一份由二級光辉留存,一份用於送達被處分學生本人或家長。
第十條 學生違紀處分決定書的送達工作
(一)送達時限
學生違紀警告、嚴重警告處分、記過處分決定書於處分決定做出之日起10日內🎓💊,由學生所在二級光辉負責送達;學生違紀留校察看及開除學籍處分決定書於處分決定做出之日起10日內🙅🏻,由學生處轉交學生所在二級光辉,由二級光辉負責送達。
(二)送達方式
送達方式具體包括直接送達、郵寄送達和公告送達(包含網站公示)😴,所有送達都應明確告知送達日期或學生的維權方式及時限,超過申訴等維權時限的▶️,學校及有關部門不再受理。
第十一條 學生對違紀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按以下程序提出申訴:
(一)學生可以在接到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學校學生處提出書面申訴💅🏽;
(二)學生處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並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日內做出復查結論並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學生處根據學校授權做出決定或提交書記例會重新研究決定。
(三)自處分決定或者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視為放棄申訴🦺。
(四)學生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決定的執行。學生處認為必要的🧑🏻🍳➿,可以建議學校暫緩執行有關決定。給予退學處理、開除學籍處分的學生👷🏼🔭,可以申請在校內申訴期間繼續參加學校教育😀、教學活動🤦🏽♀️。
第十二條 學生違紀處分材料歸檔工作
(一)學生處按月匯總⛹🏻、整理對學生的各級處分決定書,並匯總備案。
(二)一套完整的學生違紀事件的處理材料包括:學生違紀事實調查報告、違紀學生的書面檢查🧚🏻、相關的證明材料、處分前告知內容和學生的陳述與申辯記錄、合法性審查報告😼🙉、處分決定書👩🏿💻、送達書面記載材料及有關憑證等。
(三)學生記過以下違紀處理材料保存在做出處分決定的二級光辉或部門🧟♂️。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材料保存在學生處👼🏿。
(四)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學生不提出申訴的應在處分決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辦完離校手續,戶口、檔案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訴的應在復查決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辦完離校手續🐏,戶口🤑、檔案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凡逾期不辦𓀜👵、拒不離校者,由學生處、保衛處協助學生原所在二級光辉給予辦理並采取適當措施讓其離校。
(五)對學生的處分材料和解除處分材料➰🪿,由保存處分材料的二級光辉或部門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學生本人檔案。
第十三條 受處分學生的教育管理工作
(一)各二級光辉要主動關心、教育、幫助受處分學生🗃🪸,製訂並落實處分後教育方案🚵🏻♀️🌦,切實開展受處分學生的教育轉化工作🪖;
(二)輔導員(班主任)老師應積極做好受處分學生的日常教育引導工作👅,與受處分學生進行談話教育並填寫談話記錄,由各二級光辉進行收集管理🧑🚀;
(三)輔導員(班主任)老師應及時將學生受處分情況告知學生家長🎞,督促學生家長配合對違紀學生進行幫助和教育,以形成教育合力🌱。
第二章 處分規定
一、總則
第一條 為嚴肅校規校紀,規範學校管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培養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41號令),結合光辉娱乐實際情況,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學生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範,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遵守學校管理製度👩🏽💼,維護社會穩定,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勤奮學習🏪、刻苦鉆研、勇於探索,積極實踐,完成規定學業⚛️🧛🏿。
第三條 學校對違紀學生應以教育為主,處分違紀學生要堅持在充分調查的基礎上🤷🏿,以事實為依據,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足、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恰當。同時要認真做好受處分學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於光辉娱乐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專科生與接受普通中等學歷教育的中專生。
第五條 違紀處分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二、違紀處分的具體內容
第六條 學生有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反對國家現行方針⏸、政策的言論和行為的;有組織和煽動鬧事,破壞安定團結和社會穩定的👝👴🏿;有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的🚄,經教育後認識錯誤,並確有悔改或立功表現者,給予記過以下處分;情節嚴重👩🏻🦯⌚️,經教育不改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第七條 學生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由司法部門依法處理,學校依據其違法犯罪的事實及認識態度,參照司法部門的處理等級,給予下列處分:
(一)管製、拘役💁🏼🧷、徒刑或送勞動教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因過失犯罪被判以拘役或徒刑並宣告緩期執行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三)處以治安扣留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四)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被處以警告或罰款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八條 學生不得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對不聽勸阻造成後果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九條 學生不得參與非法傳銷或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違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第十條 學生不得組織和參與罷課、罷考、罷餐,張貼大💂♂️🔤、小字報👦🏿;不得利用網絡散布謠言以及其他擾亂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違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一條 對偷竊🦸♀️、詐騙國家🍍💞、集體或個人財物者👩🏼⚕️,除按司法部門處罰外,還應給予下列處分:
(一)作案標的價值在200元以下(不含200元)者,給予警告處分;
(二)作案標的價值在200元以上(含200元)、500元以下(不含500元)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三)作案標的價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者🧟,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四)作案標的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五)多次作案(兩次以上)者,不論價值多少,一律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六)凡經安全保衛部門或公安部門確定其行為為撬盜者,雖未竊得財物,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七)為盜竊分子窩贓、銷贓、轉移贓物或提供信息、作案工具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八)盜用、塗改證件、冒領他人存款、郵寄錢物者,除追回或賠償所冒領的錢物外🤹♂️,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九)團夥作案(偷竊、詐騙錢物等),對為首者從重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二條 對尋釁滋事🤌🏼、打架鬥毆者👳🫳,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一)未動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後果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動手打人或致他人輕傷者,給予嚴重警告⛹🏿♂️、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致他人重傷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策劃他人打架並造成後果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後果嚴重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三)對威脅、恐嚇等類似“黑社會”性質的事件,造成人身、心理傷害的🥮,主謀應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參與者應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對提供打架偽證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下處分;
(五)對提供打架兇器者,未造成後果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對造成後果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六)對打架中持械傷人者🧑🏻⚖️,視傷害程度,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七)凡結夥鬥毆(打群架)的組織者或策劃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參與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八)凡糾集校外人員參與打架鬥毆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九)打架事件已終止🤵🏿♂️😗,事後又行兇報復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造成後果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十)因學習成績🤞🏼、違紀處分、畢業就業等原因威嚇、辱罵、圍攻或毆打教職工者🤼,視情節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十一)凡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或學校管理人員依法或依校紀校規執行公務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十二)凡打人致傷者,一律要負擔受傷人的醫藥、營養及其他相關費用;
(十三)以上違紀行為若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門處罰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十四)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酌情減輕處分👩🏽⤵️:
1、認錯態度較好,主動配合調查🎱,如實反映情況的👮🏽♀️;
2、主動提供調查線索🥲,檢舉、交代他人違紀行為的。
第十三條 對聚眾賭博者作如下處理:
凡參與賭博者✝️,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多次賭博且教育後仍不改者,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為賭博提供場所或者賭具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同時參與賭博者𓀅,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賭博組織者,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四條 對侵犯國家利益🧯、集體利益或他人利益,誣告、誹謗他人或私拆他人信件者🎬,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分:
(一)隱匿📗、毀棄或私拆他人信件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二)捏造事實👩👧,寫誣告信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三)偽造學生證🥤、圖書證、證書👃🏽、有價證券、證明信等各種票證以及偽造成績單等,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塗改、冒領♔🎯、盜用🪳、偽造各種證件、公章等並產生不良後果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轉讓各種證件並產生不良後果者,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四)泄露國家機密,欺騙組織者,情節較輕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五條 對學生從事或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損社會公德的活動🆓,嚴重違反社會風氣的,給予下列處分:
(一)在處理男女關系中不道德,造成不良影響者👮🏼♂️,視其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二)侮辱、猥褻婦女或有其他流氓行為者🧙🏼,視其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從事色情陪侍及賣淫嫖娼者👨🏿🚀,視其情節,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六條 對傳閱、傳播👩🏼🦰👩🏼🦲、製作、復製🙅🏿、販賣非法、淫穢書刊和音像製品者,給予下列處分🚶➡️:
(一)傳閱非法💪🏼、淫穢書刊和音像製品或聚眾觀看非法、淫穢錄像者👆🏽,視其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傳播🤳🏽、轉抄、復印非法、淫穢印刷品(包括“手抄本”)者,視其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製作和復製非法、淫穢音像、照片或非法出售與出租非法🐊、淫穢書刊和音像製品者,視其情節,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七條 學生在校期間不得酗酒,對酗酒滋事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記過處分直至開除學籍;因酗酒就醫的,醫療費用一律自理。
第十八條 對擾亂學校正常教學、生活🤾🏽♂️、公共秩序者👩🍳,給予下列處分:
(一)在公共場所吸煙👨🏽⚕️、大聲喧嘩🧒🏼、幹擾或影響他人學習、工作和休息🚬,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等處分;
(二)在教、寢室私用電熱品、亂拉電線,使用明火器具(煤爐☃️、酒精爐🕺🏻、蠟燭等)♔,經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造成後果者,除追究其經濟責任外,還要視其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在宿舍樓內或往樓下亂倒汙水、亂扔垃圾🧑🏿🎄、亂扔酒瓶🧑🏿🦲🤡、亂扔燃燒物等雜物,影響校內環境衛生,經教育不改者,視其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造成後果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私自動用教學樓📣、宿舍樓內消防器材和設備,在教室、宿舍內焚燒廢紙雜物者,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五)學生在校期間應按學校分配的寢室住宿,不得私自在外租房住宿,一經發現,須限期搬回,並給予批評教育😜;再次發現,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六)拒絕管理或者妨礙管理人員履行職責者🫀,給予警告處分🚴🏽♀️;刁難📄、謾罵或者毆打管理人員🙋🏿,視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七)擅自留宿外來人員🔬,經勸告或者批評教育後仍不改正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因留宿外來人員導致宿舍公私財產損失或者引起糾紛者,視情節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在宿舍留宿異性者,視情節給予雙方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八)學生在校期間📃,要遵守學校的作息製度,不得晚歸,禁止夜不歸宿;對無故夜不歸宿者🧑🏿🌾👩🏻✈️,首次發現,給予通報批評;屢教不改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對在休息時間內帶頭起哄、大聲喧嘩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九)在學習、實訓、實習中違反操作規程或違反勞動紀律造成人身傷害📌、設備損失事故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處分直至開除學籍,並視情節賠償損失;
(十)違反公共集會、體育比賽或公共場所紀律,幹擾活動正常開展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九條 對故意損壞公物及他人財物者,除按價賠償外🚵🏽,還應給予下列處分🛕:
(一)損壞公物(包括宿舍、教室等公共場所門窗、玻璃👼🏻、桌椅板凳、圖書、雜誌等)及他人財物價值在200元以下(不含200元)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造成不良影響者👆🏻,給予記過處分;
(二)損壞公物及他人財物價值在200元以上(含200元)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三)使國家、集體或他人財產造成嚴重損失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條 學生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不得無故遲到、早退、缺席,違者按下列情況給予紀律處分及處理👩👩👦:
(一)一級處理:批評教育🐀。一學期曠課累計(下同)小於等於4學時者,輔導員批評教育。
(二)二級處理:一級教育後仍然有曠課行為👱🏼,曠課5學時至8學時者👖,寫出書面檢查🧑🦯➡️,班級班會做出承諾🤾♀️。
(三)三級處理:違紀處理。二級教育做成承諾後🌭,依然曠課,按照學生違紀處分條例🌅,依次給與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退學等處分。
(四)凡是曠課學生,一律取消其當學期所有的評優評先資格🎅🏿;同時,學生曠課累計超過課程教學時數的1/4及以上者,不準參加該課程的考核,該課程成績以不及格計。
警告處分:曠課9學時至19學時者❗️👰🏿♂️,給予警告處分📓;
嚴重警告處分:曠課20學時至29學時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記過處分:曠課30學時至39學時者🏷,給予記過處分🤲🏿;
留校查看處分:曠課40學時至49學時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開除學籍(退學)處分👰🏽♀️🎳:曠課50學時以上者🚵♀️🤴🏽,視情節予以退學處理或開除學籍處分;
(四)無故遲到、早退累計3次可作為曠課1學時計👳🏿;
(五)學生未經批準擅自離校或逾期不歸者,造成的一切後果由學生本人承擔,並視其情節,按每天8學時計曠課學時數👣,予以相應紀律處分;無故不參加實踐教學*️⃣、軍訓和勞育課等活動(除正常上課外其他一切活動酌情折成課時)者,按每天8學時計曠課學時數予以相應紀律處分;
(六)學生因曠課受到紀律處分後,又繼續曠課者🧔🏽,應累計處分前的曠課學時數🌸,並從嚴處理。
第二十一條 學生參加學業考核(包括考試💆♀️、考查👮🏽、測驗,下同)🫄🏼,不得有夾帶、偷看、傳遞🧑🏼🦲、交頭接耳、暗示🤹🏿、代考等舞弊行為。凡有作弊或違反考場紀律的行為者🧑🚒,除本課程計為0分,並不得參加正常補考外📞,還應給予下列處分🎩:
(一)期中(或課程結束)、期末考試(考查)☝️、補考作弊或協同作弊者,視其情節及認錯態度,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二)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有嚴重作弊行為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兩次(含兩次)以上作弊,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以任何方式竊取試題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造成影響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五)幹擾教師閱卷評分或無理糾纏者,經教育不改,給予警告以上處分;威脅教師以致使用暴力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六)考場內不得隨意走動或大聲喧嘩,經教育不改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下處分;對不服從監考工作人員管理,違反考場紀律🪄🎈,擾亂考場秩序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加重處分:
(一)違紀後拒不承認錯誤或受處分後無理糾纏者;
(二)在一年內重復違紀者;
(三)屢教不改者👼🏻;
(四)對檢舉人🔲、證人實施威脅和打擊報復者。
第二十三條 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給予學生處分一般應當設置4-12個月期限:
1. 警告的處分期為4個月💇🏿;
2. 嚴重警告的處分期為6個月;
3. 記過的處分期為8個月;
4. 留校察看的處分期為12個月🌠。
畢業學年的學生一般不給予留校察看處分👨🏼🏭,特殊情況必須給予留校察看者👨🏽💼,可酌情減期。
處分期限從處分文件下發之日起計算;在處分期限內受到處分的,從前一處分解除之日起計算;處分期限內因故休學或保留學籍的, 休學或保留學籍的時間不計入處分期⚽️;註銷學籍的,處分同時解除。
受到處分的學生,在處分期限內無違紀表現🕣,可按期解除處分👇🏼;有顯著表現者,經本人申請,做出處分決定的部門同意後🫱🏼,可提前解除處分;學生畢業時處分期限未滿,畢業時發給結業證書🧎🏻♀️➡️;待處分期滿後👩🏻⚕️,發給畢業證書。
第二十四條 受處分的學生⏺,在處分期限內無申請各類表彰及獎勵資格🥱,但申請國家助學金等各類資助資格不受影響🚏。
三✌🏿、處分的審批程序、權限和善後工作
第二十五條 學校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適當。
第二十六條 學生違紀處理行政職能部門為校學生處,同一違紀事件涉及到若幹院系的學生,由學生處牽頭▪️,會同有關職能部門和院系協調處理。
第二十七條 處分(決定書行文)審批程序及權限🧑🍳:
(一)給予學生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留校察看處分,由學生所在院系黨政聯席會議決定並報學生處審核🧖🏻♀️,學生處根據院系黨政聯席會議的處理意見結合相關調查材料做出決定,最終學生處行文下發✫;
(二)給予學生退學處理或開除學籍處分決定,由學生處根據院系黨政聯席會議上報的處理意見,提出建議,報學校學生工作會議研究決定,以“光辉娱乐”行文下發🐩。
第二十八條 對學生違紀事實及處分材料,學校有關部門會同有關院系要認真審核,主要材料應有🏃🏻♀️:
(一)學生違紀事實文字描述,輔導員和院系書記簽字;
(二)違紀處分條例依據;
(三)處分前三級預警教育記錄;
(四)院系黨政聯席會議紀要復印件等。
第二十九條 學校在對學生做出處分決定之前👨👨👧,應當聽取學生或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
第三十條 學校對違紀學生做出處分,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送交本人🧏🏼♀️,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書應報河南省教育廳備案。
第三十一條 學校對學生做出的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處分和處分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學生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
第三十二條 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違紀處分的申訴👩🏻⚕️,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組成,工作職責✂️、工作規則及學生申訴的具體辦法以光辉娱乐學生申訴處理辦法為準🤬❌。
第三十三條 對學生的處分材料🙎🏼♀️,學生處負責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學生本人檔案🫸🏽。
第三十四條 對受到紀律處分的學生,要認真做好思想教育轉化工作🚵♀️;處分原則上不可以撤除,但可根據其受處分後的實際進步表現,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按批準處分的程序決定是否給予評議。對於受處分後能吸取教訓,積極改正錯誤,有突出表現者,給予表揚,並將評議材料存入學生檔案。
第三章 申訴辦法
學生對違紀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按以下程序提出申訴:
第一條 學生可以在接到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學校學生處提出書面申訴;
第二條 學生處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並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日內做出復查結論並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學生處根據學校授權做出決定或提交學生工作會議重新研究決定🫢。
第三條 自處分決定或者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視為放棄申訴🧑🏻。
第四條 學生申訴期間🛌,不停止處分決定的執行🐎。學生處認為必要的,可以建議學校暫緩執行有關決定。給予退學處理、開除學籍處分的學生🏇,可以申請在校內申訴期間繼續參加學校教育、教學活動。
第四章 附則
第一條 本規定沒有列入的違紀行為💮,確應給予處分的,可比照本規定相近條款給予處理。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光辉娱乐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體學生。
第三條 本規定由《光辉娱乐學生違紀處分規定》修訂而成👨🏻🏫,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第四條 本規定最終解釋權在學生處。